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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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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
须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

本报讯(记者 王红)8月3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河南省医保、发改、财政、税务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全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通知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按照计划,全省各地医保部门将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具体名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无须提出缓缴申请,自8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未纳入划型范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可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经办机构据此调整缓缴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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