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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建立民营经济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平等参与市场设施联通、要素资源和商品服务市场建设,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应当保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文件依法依规修订、废止。 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在资本融合、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制造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能源、区域合作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规定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对接保障用地、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要素需求,及时兑现投资支持政策承诺。 对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意愿的民营经济组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重大基础研究。对民营经济组织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组建和参与建设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组建由民营经济组织主导、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协同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依托民营企业建设一批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实现研发、验证、中试、产业化全链条贯通。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需求征集;优化省级科技咨询专家库结构,增加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数量;对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计划,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适当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比例。 推动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加强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科研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落实技术转移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涉企收费项目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的行政检查,应当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和标准,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履行评估、批准、备案、公示程序,严控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等。推行综合执法检查、“扫码入企”,推广非现场监管方式。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和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发挥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作用,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加大对拖欠主体的函询、约谈、督导和通报力度,依法公布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不得通过贬损性标签、虚假信息传播、恶意关联负面事件、恶意举报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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