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无疑是本次“两会”的一大亮点。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纷纷为这一惠及千百万贫困农民的政策叫好。
很长时间以来,农村低保制度一直是被“有条件的地方”当作惠农政策来有限实施的,而没有上升到政府义务的高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执行。那些“没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实际上正是最需要低保制度荫庇的人。可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只能独自承受着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的生活,难以充分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让这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都能体面地生存下去,这是政府的根本义务所在。而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他无条件地享有“免于挨饿的自由”。低保制度所保障的,正是公民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如果说“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的最高远景性承诺,那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的最低兜底性承诺。
本质意义上,低保制度是一种救济机制,救济的唯一标准是需不需要救济,而不存在谁比谁更值得救济的问题。所以低保制度必须是无歧视的,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唯一的原则就是“应保尽保”。如今,政府终于下定决心,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显然是对公民平等生存权的尊重。
但是,在当下的社会语境下,可以预见,农村低保的落实之路必然不会平坦。而农村低保制度只有在被真正落实以后才成为一种“实质的善”。因此,农村低保考验的不仅是政府善治的决心,更是政府善治的能力。“应保尽保”的实现程度,“不应保而乱保”的行为,以及低保资金被雁过拔毛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范围并予以严格的监督。
“木桶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社会中最贫弱群体的被救济程度和生存质量,往往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因为,决定木桶容量的不是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最短的那块木板;对于衡量整个组织的整体水平而言,最高的木板不但没有意义,相反,高出的越多,浪费的越大。这个意义上,农村低保虽然补上的只是最短的那块木板,但提升的却是整个“生存权木桶”的水平。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