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梁刚)经营旅馆生意的郑记昌在短短4个月内偷电2.5万多千瓦时,不仅满足自家用电,还把电卖给附近的两家小吃店,窃取电量价值2万余元。昨日,郑记昌被管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7月27日,郑记昌将自己经营的位于民乐里的大众旅馆内电表上火线拔出,盗窃电力资源。7月29日,郑记昌将窃取的电力资源,卖给张某经营的豆浆店和侯某经营的热干面店。盗窃行为一直延续至11月3日,供电部门检测得知,郑记昌盗窃电量共计25912.104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085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