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今后,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乙肝”携带者就业时将与普通人享受同等权利。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益。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劳动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必须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强调,各地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还将和卫生部门配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