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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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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郑州养犬管理条例 10月1日开始施行

中原网  日期: 2007-08-04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经过多次审议讨论,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最终敲定。记者从昨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表决通过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大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作了适当上调,原先争议颇大的提高养犬门槛问题因为已进行了听证和公开公布,没有再作修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600元。《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养犬须严格限制和管理

  “城市养犬必须严格限制,严格管理,强化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的责任意识,不能让《条例》流于形式”。在审议《条例》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从严管理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条例》最后明确规定: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必须有固定住所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养犬人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并且是独户居住,才能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条例》最终规定,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时,必须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遛狗场所又有新规定

  《条例》中对遛狗场所又有了新规定:“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同时“不得乘坐营运客船”,不得进入露天餐饮夜市、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举报违法养犬应奖励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法规中应当设置对举报人奖励的条款。《条例》特别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患病犬只要及时处理

  鉴于一些养犬行为对社会有重大危害性,《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又新增了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养犬人如果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应当立即送往动物防疫机构,严禁丢弃。防疫部门确定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如果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和动物防疫部门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犬只如果死亡的,应将犬尸运往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将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遗弃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将罚款3000元。

  干扰他人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除了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又特别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防疫证明罚款3000元

  养犬没有注册登记,城市执法部门可以暂扣犬只,并处3000元罚款。本《条例》还新增加了“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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