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纪宝成在《人民日报》撰文认为,中华文化蕴涵着优秀的传统,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民族立场上的统一意识。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内诸民族经历了战和更替、聚散分合、迁徙融会,却始终不曾割断共同的文化传统,文明认同始终如一。二是为政治国理念上的民本要求。民本思想萌生于西周初年,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思想领域提出了“敬德保民”的命题。春秋时期,“重民轻神”、“恤民为德”成为较为普遍的思潮。儒家继承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源,形成了“以民为本”的政治主张。三是社会秩序建设上的和谐意愿。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命题,儒、墨、道、法、兵等主要思想学派对和谐思想都有深刻阐发。四是伦理关系处理上的仁义主张。仁义是中国古代处理人际关系、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一整套的伦理价值观念。五是事业追求态度上的自强精神。早在《周易》中,就有了“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事业追求上的奋斗精神。六是解决矛盾方式上的中庸选择。“中庸”就是合宜的分寸、合宜的“度”,恰到好处,收放恰宜。
限定权力就是限定责任
黄卧云在《南风窗》撰文认为,民主政治是用民主的方式决定利益分配,公民不但最终控制决定利益分配的公共权力,而且他们通过直接或间接广泛的政治参与影响国家政策。由于民主制度从始到终为每一个公民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供了各种通道,并把一切个体和社会团体都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它才是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执政权是对政府行使管理权,但不是唯一的国家权力,它需要其他权力的合作。当权力切切实实成为一种责任时,切切实实被理解为一种责任时,切切实实需要担当责任时,执政者就会感到担负过大过多的权力是不能胜任的。限定权力就是限定责任。如果权力意味着责任,那么无限的权力就意味着无限的责任,显然它是任何权力都无力担当的。将某些权力移交社会和公民,实际上为执政减轻了权力过大造成的许多负担,减少了滋生腐败的机会,这不会损害执政的地位,只会加强执政地位。它在转移一部分权力的时候,也就同时转移了一部分责任。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有更多公民自治的社会,它要逐步从权力本位的沉重历史负担中解脱出来。用以人为本最终取代以官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归宿。
中国崛起的多重意义
张维为在《学习时报》撰文认为,中国崛起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首先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已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质的变化,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势头已经不可阻挡。中国结构性的变化也体现在国家财力的增强,这为我们今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回旋余地。在中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化,人们的心理变化也是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普通老百姓的每一个细胞都调动起来了,要发展、要挣钱、要自我实现,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充满了机会。当然,当一个社会处在这种快速变革的时候,也会凸显各种不安和矛盾,很像一个处在青春期的少年,生机勃勃,充满希望的同时,又带有青春期的风险。中国的崛起意味着,在今天,从反恐斗争到全球环境治理,从化解朝核危机到处理伊朗核问题,从多哈一轮贸易谈判到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都需要中国的合作。其实中国崛起的背后有很多智慧。中国的崛起不只是经济总量、外贸总量、外汇储备总量、国民生产总值、高速公路总里程等,而且是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及其背后的指导思想。中国模式的相对成功,不仅使中国自己发展起来了,而且带动了整个世界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国赢得了宝贵的话语权,展现了中国增长中的软实力,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会有启迪,对重新思考如何共同对付人类面临的诸多挑战也会有帮助。
府际和谐:
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关晓丽、孙德超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撰文认为,作为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层次划分的政治关系——府际关系,涉及拟定和执行法律、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国家内外事务,其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决定了府际和谐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政治基础。府际关系主要指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处理好府际关系的时代,往往是上下通畅,国泰民安;处理不好,往往是貌合神离,甚至大动干戈。府际关系正和互动,首先应着眼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与权力的重新定位。鉴于原有的中央集权传统,实现府际关系的和谐,核心的是要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而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不是要以集权或分权本身为目标,而是应着眼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与权力的重新定位。具体而言:①中央政府集中财力。②中央政府下放事权。③中央政府转换调控方式。其次应着眼于政策与法律制定与执行的重新设计。实现府际关系的和谐,核心的是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要用法律取代政策,而是应着眼于政策与法律制定与执行的重新设计。具体而言:①政策制定中加强地方参与。②政策执行中加强中央监督。③由以政策调整为主向以法律调整为主过渡。
五方面实现行政执法和谐
杨海坤在《行政论坛》撰文认为,行政执法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实现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和谐相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从以管理为特征的传统行政文化向以服务为特征的现代法治文化转变——实现治理理念与服务理念的和谐。(2)应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3)要把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度”——实现执法中“情、礼、法”的和谐。(4)将程序正义贯彻到行政执法活动中——实现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的和谐。(5)和谐行政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的保障——实现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法治社会。建设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行政部门树立权力和责任并重的观念,真正实现行政部门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的和谐,推动和谐行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