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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最不认同何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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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思考
做强嵩山文化产业 推动登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政法综治工作强基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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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思考

马宏伟

我国目前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中央连续多年出台一号文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国家也不断出台惠及“三农”的优惠政策。一些涉及“三农”的热点、难点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免除农业税,免除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对农民购置大型农机具实行补贴。各级财政出钱实行农民合作医疗制度等,确实减轻了农民负担,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成为现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工作中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问题一,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带来的麻烦。非农业户口如今已没有多大的诱惑力,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业户口又成了香饽饽。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个农村人要想鲤鱼跃龙门,就得把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俗话说吃上商品粮。有了非农业户口的身份,就能享受到上学、就业、参军、就医等一系列城镇人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最初农转非的途径一是勤奋学习,考取大学,实现人生的跨越;二是家庭父母为非农户口,其子女为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子女或配偶可以农转非;三是通过招工实现农转非;四是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出现了可以拿一定的钱实现农转非;五是一些人通过种种关系,实现农转非。当时的农转非确实是一件非常体面的事。笔者身边就有一个例子,一个农村民办教师节衣缩食、东挪西借,筹到部分资金,为其儿子办了一个郑州市非农业户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力度加大。非农业户口的光环逐渐暗淡。伴随而来的是那些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而现在又没有什么固定收入,又不得不将非农业户口转成农业户口,这种二元制户口的转来转去,不仅给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带来了麻烦,也给农村土地承包制惹了不少麻烦。

问题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有关的配套政策、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现在的情况是农村集体组织名存实亡,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后,农村村组一级实质上就是一个空架子,农民如何在自己的承包田上经营,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乡镇村组只有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义务,而不能过多地干涉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特别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大部分都承包给了农民。征地款是归集体所有或者是归承包户所有,国家应有一个规范性意见加以明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曾出台了一个50号文件规定,征地款不低于80%发给土地承包户。这个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村土地私人所有权。

笔者认为,既然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搞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征地款就应该归集体所有成员所有,而不应该绝大部分归承包户所有。当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部分承包户时,村民组应对该组土地进行调整,重新承包,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征地款可用作全组公益事业,或留一少部分作为公益金外,其余按本组所有成员平均分配。现在发展经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或对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补充和完善。

问题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三十年不变。这个政策无疑是稳定农民,调动农民经营土地积极性的明智之举。但是,具体到一个村民组,或一家一户,三十年内的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婚、丧、嫁娶、添丁增口,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就有可能出现,有的户地多人少,有的户人多地少,甚至有些户有地无人。农村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少,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亟待完善。笔者在农村走访发现一些村民组的做法值得提倡或由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死亡、户口迁出(升学、参军迁出户口除外)减少的人口,应在死亡或户口迁出的次年,将承包的土地交农村集体处理,如果有增加人口者,可增补为人口责任田,如果没有新增人口者,可作为集体土地公开发包,发包收入作为集体收入,至有新增人口时,作为承包责任田,交由新增人口的户口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已实行30年,是一个粗线条的政策制度,从目前农村因土地发生的纠纷看,应对这个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甚至有必要上升为法律法规固定下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有效运行,巩固扩大农村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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