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度成被告
法官判决其道歉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崔敏 孟灵军)2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王某因维权过度,侵犯销售公司名誉,被判向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一元。
2007年1月12日,王某从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利亚纳汽车一辆。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汽车水箱漏水,便于2008年4月15日到该公司要求免费更换水箱。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汽车水箱已过保修期,维修费用应由车主自理。但王某坚持不愿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发生争执。4月16日 ,王某驾车到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处就水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协调未果。4月17日,王某又驾车到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将车横放在大门口,并拉扯内容为“差、差、差,9万元昌河铃木轿车2万公里水箱漏水,厂家商家无人管,消费者权益何在?”的白布条,以此要求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解决汽车水箱问题。
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犯,并遭受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3000元。但未能就损失提交有效证据。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通过正常途径主张权利,其采取的将车辆横放在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门口并拉扯条幅的行为,影响了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正常营业,也侵犯了其名誉权。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损失数额,但损失确实存在,作为对王某过度维权行为的否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郑州大亚汽车销售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