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晓光 通讯员 姬利亚 李新慧)记者昨日从登封获悉:由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登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副主任王献杰挪用公款188万元一案,已经由登封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献杰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献杰利用担任登封市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挪出该清算组资金1882841元,其中307993.49元用于个人在郑州买房买家具和个人开支使用,直至2007年10月仍未归还。登封市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判处王献杰五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王献杰不服提出上诉。
经法院查明,上诉人王献杰在担任登封市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组长期间,将本应由清算组财务人员保管的188万元现金挪出由自己保管,经审计鉴定有157万用于破产清算事务,其余30余万元用于在郑州买房、装修和购置家具。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证实,上诉人曾于2007年11月1日检察机关调查此事时,把从李延西处所借的30万元交给清算组意欲用于补平账目。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