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放水污染物
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王若丕) 昨日,《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再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防止地下水污染等一些新规定。
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停运期间,也应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依法缴纳排污费。
《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区域限批和单位限批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次又增加了关于水污染保险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本次《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按照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现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本次《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污并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擅自改动自动监测处理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将被处以上一年应缴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