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晓鹏 通讯员 赵亮)昨日,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市经适房政策收紧和监管力度加大。
严格准入审核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行市、区、办事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实现市、区两级信息系统联网,严格资格准入审核。
对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退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所骗购的经济适用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区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要书面承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闲置、出借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要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加强交易管理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据悉,房管部门即将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对1995年以来不同阶段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进行明确界定。还将会同市财政、国土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标准。
另外,还将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办法》,对回购价格、政府优先回购权和购房人如何取得完全产权等进行界定。
我市还将借鉴外地市的经验做法,探索共有产权制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相关内容。
加大监管力度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整治活动,对已建成入住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并在每个小区张贴《致广大经济适用住房业主的一封信》,宣传政策并温馨提示。
工作人员提醒说,对已经调查核实的出租、闲置、出借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房地产监察队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由市房地产监察队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