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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难以重创房价

房产税难以重创房价

本栏主笔 马晓鹏

关于房产税的预期正逐渐明朗。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到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据说,上海房产税的核心是新老划断,即新购房征收,存量房不征收;其次,征收的标准是超过人均70平方米的;再次,税率为0.6%,远低于此前传说的1%,计税标准是按照购买价,不是依据评估价。

可见,房地产面积划定基本在家庭住房的上限,而征收税率位于国际平均水准的下限。较低的税率不会逼迫手中持有物业的人在短期内大幅抛盘。

在推出物业税不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是现实之举。在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来源主要税种之一。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但是,期望房价因房产税的推出而立竿见影实施下调显然不现实。从美国的情况看,开始实行州差别化的地税(类似持有税)征收时,1991年的房价指数为100,1998年上升到了121.48,2007年上升到了危机之前的224.54。可以看出,持有税的征收并没有抑制房价的上涨。

华远任志强认为,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还不到50%,还处于高增长的阶段,因此供求仍为主要矛盾。既是总存量不足的供求矛盾,也是新增量不足的供求矛盾。尤其是新增量的房价在主导着市场,需求将在未来十多年中无法完全满足与释放。这种情况下征收持有税的意义何在?只会加重民众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消费负担,而不会对房价产生抑制作用。换句话说,当持有第二套以上住房在市场的总需求中所占的比例低且基本消费需求尚无法满足时,加税必然会限制生活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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