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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职业危害 劳动者有知情权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丁静茹)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中特别增加了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条款内容。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若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特别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如今一些企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不能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为此,这次修订草案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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