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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援助
搞好城际间协作

加强法律援助

搞好城际间协作

郑友军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崇高社会事业。近年来,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使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当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仍有发生,农民工的境遇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不相适应的。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一直按照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迅速行动,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充分整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等现有司法资源,调动社区(村)联络员的积极性,建立分布更为广泛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全方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往往发生在异地,因此要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就要加强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际间合作, 2009年7月在郑州召开了第七届全国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交流会,在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倡议和组织下,来自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南京、武汉、杭州、深圳等全国36个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在郑州,签订了《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郑州协议》。

《郑州协议》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拉开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城际协作的“大幕”,其对于改善农民工生活生产条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让外来的农民工有“保护伞”,外出的农民工有“定心丸”。

《郑州协议》签署后,参加协作的各城市法律援助机构互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加强法律援助协作。仅去年至今,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与兰州、杭州、福州、深圳、西安等城市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城际协作。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相互间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如受理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病况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可直接向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取证,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将无偿提供协助。

《郑州协议》规定,各城市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外地城市提供异地协作时,不必层层审批,可以直接开展援助,便于农民工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协议突出“对受援人有利原则”,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办理,事后补办手续。会员单位之间的管辖存在争议的,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做出选择。《郑州协议》签署后,参加协作的36个城市法律援助机构互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相互间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如受理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情况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可直接向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取证,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将无偿提供协助。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跨地域解决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异地维权成本较高,不少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申请。签订《郑州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将城市间的法律援助协作形成一种制度,让各省市的外来、外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就近、及时、便捷地得到法律援助。作为输入地和输出地城市之间开展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从法律援助机构角度讲,可以对异地案件的管辖、调查这些方面节约很多办案的成本。对农民工来讲,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协议的签署,对于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协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好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执政为民”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上来看待这一问题,应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上应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简化手续,专人负责办理,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二,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机构章程规范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职能部门的密切联系,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制度,建立联动机制,使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章程能够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从而使城际间的协作达到简捷、迅速、方便的要求。使进城务工人员认识到在合法权益受侵后,回乡后同样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维护自己在异地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作为劳动力输入地的地区,多为经济发达地区,当地政府对法律援助财政经费的投入也相对较多。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网络,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工作重心的下移,在社区设立专门的工作站,确定专门的法律援助联络人,经常走访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工地,采取多接触,多联系的方式,使法律援助机构能经常的近距离接触农民工,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及时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尝试建立农民工工会或行业协会。让农民工依托当地工会组织,组建自己的工会,或者参加行业协会。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工会或行业协会的力量出面开展维权,从而改变农民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的这一状态,进而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者为郑州市司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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