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雅贿”引发的思考
追责的制度善意
“饭局太疯狂”
所表现的文化贫瘠
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合理诉求
期待“幸福指数”
测评的倒逼效应
吴英案之社会争议远远超越案件本身
大师学术之外
还有品格
一冷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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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之社会争议远远超越案件本身

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也是终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之后,吴英不死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吴英案只有最后一道关,那就是浙江省高院死刑案须报批最高人民法院。前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吴英案死刑复核。按照一些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解读,这似乎为吴英不死留下了希望。

人们(包括司法界)之所以对吴英案争议颇大,主要不在于吴英所犯的“罪”的恶性程度。若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的字面意义,吴英被判死刑并无不当。浙江省高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也在二审中当庭认罪。而吴英集资款中固然有不少富人的钱款,甚至可能还有某些贪官的赃款,但最多的恐怕还是升斗小民牙缝中省下的积蓄,一旦打了水漂,不但是他们的损失,而且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问题是两年多前的吴英案一审之后,中国的刑法有了重大修改,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2月25日通过,去年5月1日实施的。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中,与吴英一案相近的也只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吴英案一审被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并不在被取消的死刑罪名之列。不过,“集资诈骗罪”是否要取消死刑也曾在全国人大中热烈讨论过,据说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列入正式取消之中。中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是凸显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是慎用、少用死刑,那么,在是否要取消“集资诈骗罪”尚在讨论的背景下,判吴英死刑是否显得轻率了一些?

一段时期以来,民间借贷风险处于高发期,借款人或是潜逃或是破产,放款者或是血本无归或是追债生事。民间借贷风险频发,不仅扰得经济领域人心惶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局面。可能,正是本着“民间融资要阳光化,非法集资要严厉打击”的当前政策精神,浙江高院二审才不考虑死缓?

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可那是指民间为了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贷。为了投资做生意发生的借贷似不在这个范围之中。而在这个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本来是没有这个词汇的,只是因为我国银行是清一色的国有银行以后才出现的。从理论上来说,中国为了投资做生意的所有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

前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两个《意见》和《通知》都试图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边界,可是最后似乎都没有明确界限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现在好多地方政府出台容许民间借贷的政策规定,可是其内容似乎都是把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收编到国资控制的金融系统中去。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当然需要在政府监管之下,这样,才能安全,才能不扰乱整个金融秩序,并给宏观调控管理者提供正确的市场信号。可是根据现行所有的政策法规,仍然不能清晰地见到一个独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法定形式。只要没有独立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合法形式存在,任何以投资做生意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都是“非法集资”。

当然,吴英一案并不完全符合《意见》和《通知》及其他地方出台的容许民间借贷政策的全部要件,但是参照考量新的法律法规,参照民间借贷仍然不清晰的现状,适当考量从轻似乎还是需要思量的。 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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