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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权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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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讣 告
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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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权属公告

我单位于1987年通过联建方式取得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22号院2号楼的房屋,上述房屋产权归我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了我单位职工)。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东至中原区房管局,南至协作路,西至前进路,北至郑煤机住宅楼,占地面积约9474.6m2,归我单位使用。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如到期未有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我单位将向上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请为房改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科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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