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即将两周年,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两年来,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114件,决定赔偿61件,赔偿金额513.9万元。
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两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新国家赔偿法,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结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14件。从赔偿义务机关看,公安机关14件、检察机关17件、监狱管理机关3件、人民法院80件。共决定赔偿61件,赔偿金额513.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72.1万元。另外,各级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125件,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35件。
赔偿请求人如何依据国家赔偿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提醒,我国冤狱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只有被错误羁押、认定无罪的公民才能获得国家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方面,只有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种情形才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只限于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形等。该负责人说,申请赔偿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被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主张,二审、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向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主张,被收缴、没收财产的应向作出收缴、没收财产行为的机关主张等。新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则上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要注重收集、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