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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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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安群英 通讯员 何小卉 常晔 昨日,读者杨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她有一套住宅出租给商户开商店,因地处比较偏僻,每月营业额不到2万元,不知咋缴纳房产税?听说要收取租金收入的12%,不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七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答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单位出租房屋、个人自用或无偿使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有关税法政策法规执行;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同时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出租住宅的,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应缴纳房产税,计算方式是,未达到起征点和达到起征点的,均缴纳租金收入的4%,个人出租非住宅的,均缴纳租金收入的12%;临时代开发票的个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的计算方式是:个人出租住宅的,缴纳房产税为租金收入的4%,个人出租非住宅的,缴纳房产税为租金收入的1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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