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郑·聚焦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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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新型农民协会总会章程》摘编
铺就致富路 打开共赢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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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新型农民协会总会章程》摘编
协会宗旨业务范围入会条件会员权利

协会性质

本会主要以新郑农民协会、农业企业、农业行业协会等团体会员及农业科技相关领域专家、村组干部、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和农民代表等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专业、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协会宗旨

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总会组织为纽带,引导和组织新郑农民协会等团体会员及农业科技相关领域专家、村组干部、农业大户和农民代表等个人会员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农业农村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务范围

1. 培育新型农民,指导创业就业,提供综合服务;

2. 流转农村土地,规避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利益;

3. 指导监管协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良性发展;

4. 维护农民权益,解决会员诉求,做好协调对接;

5. 规划发展蓝图,推介先进技术,提供经验成果;

6. 实现合作共赢,开辟销售市场,打造产品品牌;

7. 增强市场竞争力,指导产品价格,降低生产成本;

8. 推进示范区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培育新增长点;

9. 加速农业现代化,整合生产要素,促进集约发展;

10. 助力新型城镇化,探索经营模式,推进社区建设。

入会条件

凡新郑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农民联合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对关心和热爱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由本会邀请,单位同意,可作为特邀会员。

会员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和利用本会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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