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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郑州

锥刀之末

李济通

锥刀之末,出自《左传·昭公六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这个成语和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不无关系。

出于政治改革的需要,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三月,郑相子产首次推出震惊朝野的“铸刑书”(即把法律条文铸刻在铜鼎上),然而却遭到羊舌肸(字叔向)的指责和反对。

羊舌肸是晋国人,也是晋国重臣中军尉、太傅羊舌职的儿子。因其“博议多闻,能以礼让为国”而饮誉三晋大地。后来又受聘于楚国,深得楚王的信任。晋、楚都是诸侯中的强国,地处晋楚两国之间的郑国却相对弱小。

羊舌肸在给子产的信中说,开始我还对你寄予厚望,但现在没有了。你的表现让我失望。以前先王以事论罪,不制定刑法,是惧怕引起百姓争议。这样做虽不能防止犯罪,但可以用道义去规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去实施,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定禄位使其服从,再严格执法,处理那些屡教不改的人。这样还无效的话,再教诲他们要忠诚,并根据具体表现适时进行鼓励。然后,教他们一些技艺。态度要和蔼,对人要尊敬,但立场应坚定,断案要果断。如果再访求一些明白事理的卿士,明察秋毫的官员,忠诚守信的里长,慈善聪颖的老师,百姓就会听从命令,不再发生祸乱了。如果百姓知道了法律,就会对上不恭,产生争斗之心。如果他们以刑法为依据,侥幸取得成功,再治理就困难了。夏朝因乱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律的制订,都在朝代之末。现在你作为郑相,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用以安定民心,不是相当困难吗?《诗》书中说,效法文王的德行,一天就可以抚定四方。又说百姓熟知了刑法,会依法相争,将放弃礼仪而征引刑书,即是细枝末节,也要争论(原文即成语“锥刀之末”)。如此下去,乱政滋生,贿赂盛行,在你生前,郑国就会衰败了!肸听说,国家将亡,必多制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子产回答说:如你所说,我确实没有才能,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不过,我是想挽救郑国的。即是有违你的命令,也不敢忘记你的大恩。

现在看来,羊舌肸的这番言论,不啻是一派胡言,且有干涉郑国内政之嫌。如果不是子产的坚持,对羊舌肸婉言相拒,恐怕这个“铸刑书”的壮举早就流产了。当然,也就没有了后来郑国的强盛和辉煌。

锥刀之末,也作“锥刀之利”。后来多用来比喻微小的利益,即人们常说的蝇头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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