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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及执法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

本报记者 赵文静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执法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

日前,新密市纪委监委举办了由全市303个行政村和48个社区的村党(委)支部成员共1462人参加的《监察法》专题辅导报告会。其间,有与会干部问道,通过此次专题辅导会了解到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那么在此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质检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监察法》第四条对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是前提,要求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活动。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

同时,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协助、配合,同时也需要这些机关的监督制约。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关系。《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约”,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财政、工业信息化、价格等机关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要是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被调查人质疑监察机关

冻结措施应该怎么办?

近日,中原区监委在调查张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案件中,冻结了张某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财产,张某认为监察机关冻结的股票、基金与案件无关,不该使用冻结措施。张某该怎么办?

答:《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当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监察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此处的“近亲属”,是指被调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等五种申诉情形。第二款规定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处理程序。一是原监察机关处理。二是申诉人对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本案中,张某对监察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提出了质疑,他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向中原区监委提出申诉,必要时还可以向郑州市监委提出复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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