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整改呈现出“加速度”的迹象。日前,审计署向媒体通报,至少有358.7亿元违规使用的资金重新回到了“国库”。这也是审计署首次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后,能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向公众公布违规部门的整改情况。
一些问题资金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回归正途,审计署功不可没。但是,当我们为审计署的工作成效表达赞意之时,也有一些遗憾:审计署发现和纠正的问题在本质上是“亡羊补牢”,那些被审计署曝光的相关部门才是事件真正的“主角”。但是,从被曝光到逐步整改,再到整改情况被审计署通报,人们更想听到来自“主角”的声音——面对批评,他们是什么态度?是否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下一步还有什么整改打算?这些问题,民众很难从审计署的“代言”中得到清晰的答案。
审计署审计出来的问题,都与公众利益关系极大。依据已经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尽管《条例》要到明年5月才正式实施,但其中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透明”的立法原则,理当为政府部门所时刻遵循。公众完全有理由要求被审计出问题的有关部门,主动对自身的整改情况做出说明。而主动站出来说明情况,也是被审计部门重塑形象、赢得信任的最佳途径。
然而,被审计部门大多选择沉默,这让审计部门承担着过多的压力,尤其是问责不力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几乎都集中到了审计部门身上。这些年来,公众在为一次次“审计风暴”叫好的同时,却对接下来整改过程有诸多疑问:有些问题、有些部门年年审、年年犯,如果审计之后没有整改,还要“审计风暴”何用?这里,人们将审计整改的成效,作为了衡量审计署工作的重要标尺。
然而,审计署不是查处部门,整改成效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审计报告更像是一个“问题线索提供者”,报告公布后,应该有相关部门对审计问题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相应的,调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最好也应由这些部门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由审计到处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审计的“合力”,才是公众所期待的。
而且,在现阶段,审计体制采用的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尽管对于一般的被审计单位而言,这种审计体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其独立性远不如立法型和司法型体制强。比如,虽然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审计机关与其他机关同为行政机关,审计部门的经费受制于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出问题的部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严肃认真对待审计结果,迅速有效推进整改工作,并不是审计部门所能把握的,而是取决于各部门自身以及更高权力部门的态度。
无疑,要让被审计出问题的部门站到公众面前来,直面舆论的拷问,取决于其权力被约束和制衡到什么程度。除了审计署的“风暴”之威,让人大履行强制性要求行政部门做出解释、说明的权力,以及加大公众、媒体对各部门的监督能力,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