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王全堂)“我们个人向四川灾区捐赠后,税务部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时是否允许扣除?如何扣除?”近几日,很多纳税人纷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为帮助大家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昨日,郑州市地税部门对此进行了解释。
二七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该负责人举例说,某公司李经理2008年5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3000元,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300元,5月13日通过郑州市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灾区捐赠现金300元。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李经理2008年5月份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限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00-2000)-300]×5%-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