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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室温低于12℃全额退费
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日前反馈至法制局

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实习生 杨真)昨日,市政府法制局公布《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建住宅实行分户计量

《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入户管网以及室内供热设施。室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供热不达标退还费用

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变更供热时间的,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致使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5%;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2℃、低于14℃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2℃的,全额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的热费。

用户不得取管网内热水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缴纳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热。

热用户有权就城市集中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日前反馈到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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