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3日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学校或单位食堂12个月内发生两起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