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全是“过失”犯罪?
最近,酒后驾驶、街头飙车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士认为,现行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被一概理解为“过失”,而缺乏对是否存在“故意”的性质界定,这表明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上海市人大代表、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薄海豹认为,现行法律对于交通肇事一律定性为“过失”,除肇事者承认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之外,没有任何“故意”的概念。这一点让许多人难以接受。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策研究处处长刘岷认为,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刘岷说。
在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就读的上海籍留学生周孟宁说,在美国,醉酒驾车等行为属于严重犯罪。美国法律规定,因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等引发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驾车行驶闯红灯、超速4种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醉酒驾车、飙车这样的恶性行为只要不产生恶劣结果的,通常参照一般的交通事故行政处理,确实不公平。”薄海豹呼吁,可以把恶性违法行为与一般的交通事故从定性上区别开来,以提高处罚力度。新华社上海8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