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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 殃及暗访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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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 殃及暗访与抽查
“钓鱼执法”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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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深圳市一些康复中心声称遭遇了社保局的“钓鱼执法”。医生称,这些“患者”就诊时以各种理由引导医生不核对医保卡,然后以此为由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深圳市社保局的新闻一出,立刻引起了热烈讨论。是正常暗访还是“钓鱼执法”?厘清这个问题,或可有助于规范今后类似的执法,避免重蹈覆辙或无谓的纷争。

如果评选“2009年度热词”,肯定会有很多人为“钓鱼执法”投上一票。孙中界断指风波之后,广州市也出现了类似的事件,执法者甚至对受害者说:“钓鱼你懂不懂,你没看报纸啊?”深圳市社保局的行为,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的社保版。

批评者说深圳市社保局的行为是“人治语境下的一种投机取巧和懒政思维”(11月17日《时代商报》),“不但没有使社保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反而透支了自己的信用基础”(11月17日《每日新报》)。甚至有媒体提出质疑,公权部门之所以热衷于引诱别人违法,不是“谍战剧”看多了,想过把“特务瘾”,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利益驱动。(大河网)

在深圳市社保局做出正面回应之前,公众有这种“过敏”反应,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行为容易让大家产生与“诱惑取证”的相关联想。而在我国,对于诱惑取证尚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按照《燕赵都市报》的说法,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寻找买家,警察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

在“孙中界事件”中,采取的就是第二种“诱惑取证”。

对此,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已经公开表示,“钓鱼事件”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错误,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

真假之辨

然而,深圳市社保局的行为是否也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错误”呢?

俗语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16日,深圳市社保局终于打破沉默,我们也听到了事件另一方的声音:深圳市社保局是按照协议对康复中心进行暗访。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还表示,“暗访属于合法检查行为,但并非检查的唯一方法。”据悉,今年以来,深圳市社保局先后采取了网上监控、明察暗访、现场调取处方及治疗单与电脑记账进行比对、核对药品出入库清单等数据资料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是经双方认可的,并非社保机构的单方处理。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出意外,这种积极回应能让沸腾的舆情略微缓和下来,也能给公众的“钓鱼执法”过敏症来一个有效脱敏。当“钓鱼”成为人人声讨的执法方式时,为合理正当的暗访与抽查正名显得很有必要。

仔细想想,深圳市社保局的目的其实是监管医保资金使用,保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因此,《中国青年报》就呼吁,我们不妨收回板砖,多一份理解与呵护。文章还提醒公众,不能把针对公共部门的暗访,与公权针对公民的“钓鱼执法”混为一谈。

政治学上有个“无赖假设”,即在设计制度时必须把权力关涉方都假定为“无赖”,从而设计更优良的制度,使得私欲和丑行得到遏止,捍卫公共利益。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基本道理。我们要警惕行政执法中对普通群众的“钓鱼”行为,但同时也得理解社会监督对公权与特殊领域的合理暗访——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共同取向都在于规范权力、保护公益。

笔者又想起北大医院教授死亡事件后,当事方发表声明指责央视记者暗访曝光涉嫌“钓鱼”,一时舆论哗然。

“钓鱼执法”不是一个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这一点需要我们有更好的理解。

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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