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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伤害我们的“绿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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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伤害我们的“绿肺”
私自采伐桐树26棵被罚款 滥伐、盗伐林木案件频发的原因 防范建议
乱砍滥伐林木现场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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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张胜利

核心提示

2010年3月12日,是第32个植树节。日前,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2007年以来该院办理的一些涉林案件情况,希望通过对这些涉林案件的办理,鼓励群众爱护树木,保护我们的“绿肺”,造福子孙后代。

私自采伐桐树26棵被罚款

2010年3月10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大肆采伐桐树26棵,活立木蓄积量为13.3695立方米的被告人李书峰、李书秀等13人被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2000至1000元的罚金。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7月26日,新密农民李书峰、李书秀等13人在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4组李某责任田内,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桐树26棵,活立木蓄积量为13.3695立方米。2009年8月17日至9月15日,上述人员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书秀、李文超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书秀、李文超、李书峰罚金2000元,判处其余被告人1000元罚金。

解析滥伐、盗伐林木案

特点一:团伙作案。“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显著特点就是团伙作案。”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禹淑芬说,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案件一般是一人纠结,大家参与,少则三、四人,多则十余人,且互相之间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每个层面都有明确的分工。

“他们大到握有采伐指标审批权的林业主管,中间执行采伐并借此盗伐林木的人员,小到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 禹淑芬分析说,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或者其中1至2人为主事者外出联系林木的买卖事宜,其他人参与盗树、伐树等等。“也正是在这种犯罪网络的保护下,大量的国家森林资源才堂而皇之地被盗伐,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根本。”

特点二:涉案人员集中。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彭坤说,这些涉林案件的行为人大多数是生活在工业、副业等相对不发达的丘陵山地或者农村的农民,而且比较集中,涉案者大多无其他经济收入,对当地环境比较熟悉,比如有的涉案者抱着执法机关难以查清全案,往往会因数量少,影响不大而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侥幸心理把盗砍滥伐作为一条发财致富的门路;有的涉案者则利用其所在的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通常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砍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出售,这或许是涉林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特点三: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据了解,这些涉林案件盗伐的对象一般是集体林林木,有少部分个人承包林;滥伐林木的涉案者除少数是伐自己栽种的树外,大多是合伙买进他人所种树木,共同砍伐,伐掉后卖出,从中赚取差价。该院所办理的滥伐林木案件14件70人都属此类。此外,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上述32起案件92人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不到10人,其余大都在初中以下,8人为小学文化,占所有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98%。

“上述14件70人滥伐林木案件中,大多涉案者认为自己在责任田、机动地里种的树、自己买来的树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不知在伐树时需办理采伐证。”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丙坤说,“对依法开采,漠然视之,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不被发现就不办证。”

据介绍,也有一部分人对森林法规有所了解,但为了微薄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还有的是侥幸心理所致,认为自己偶尔作案,只要多加小心不会被发现;也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觉得因为买不起松木杆而胡乱砍几棵树算不了什么,作案动机单一,就是为了赚取差价。

“这些涉林犯罪行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了解的可谓甚少。”刘丙坤惋惜地说。

滥伐、盗伐林木案件频发的原因

新密市检察院宣教科科长李爱民说,一是保护森林宣传不到位,公民的森林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而一些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使这种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遏制,一些滥伐林木人员在案发后供述称,他伐林木时,根本没有人到现场勘验、检查过。监管缺位致使当事人有机会作案,最终导致滥伐现象非常严重。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森林保护措施的加大,国际木材价格不断攀升,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农民靠单一的种地维持生活,为谋更大的利益,促使农民铤而走险。有的木材老板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偷砍、盗伐林木,又以低价收购再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一些人非法建立不安全的小型木材加工场,某种程度充当了盗伐、滥伐林木者的保护伞。

三是职能部门监督处罚不利。一些职能部门只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森林保护。对采伐森林实行的许可证制度和适用范围认识不清,部分农民认为自家承包田周边的林地是自己家所有,每年都在地边毁坏部分树木,乡、村两级组织更是熟视无睹。此外案发后,有关部门则以罚代刑,往往是只要被告人能拿出一定数量的钱给职能部门就不移交检察机关,这样做的结果,既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不利于遏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是法律制裁力度薄弱。涉案重要证据资料盗伐、滥伐林木蓄积的鉴定缺失,而盗、滥伐林木的蓄积量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着关键作用。此外存在缓刑多,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多情况。因林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为此法律规定林业刑事案件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相当多的被告人在案发后被判缓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难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据了解,2007年至2009年,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办理的32件92人涉林案件中,90%判的都是缓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防范建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一是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加强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为主的森林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使守法意识深入民心,让广大民众自觉维护自己所处自然环境。各级政府及林业、土地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农民的森林保护意识宣传,各级法律部门要将普法的重点放在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是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应切实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政监管,重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盗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林业局、森林公安、法院、乡镇林业站等林业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沟通,互通、传递新的林政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信息,及时掌握林区治安动态,及时制止打击不法采伐分子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对涉林犯罪打击力度,有效震慑涉林犯罪的发生。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实体刑和经济刑从重判处涉林犯罪分子,达到“一朝犯罪,十年难翻身”目的,这才能从心理上威慑涉林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涉案人员及其家人的亲身经历向社会宣传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做的,以减少其周围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办案只是打击犯罪的手段,并非目的。”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青说,“我们会把每一次涉林案件办理作为普及《森林法》的良好契机,不仅向犯罪分子家属发放宣传手册,而且邀请当地职工群众和相关部门领导旁听,增强职能管理部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周边百姓的守法意识,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与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在预防犯罪方面形成合力。”王青说,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森林,保护林业资源,等于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希望通过打击涉林犯罪,有效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侵害,不被乱砍滥伐,从而保护我们的“绿肺” ,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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