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紫金城:开发商答应退房
8月9日,郑州日报·中原楼市维权热线接到市民余女士的投诉,她称自己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相差5.51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她可以要求退房。
记者接到投诉后,赶往位于紫荆山路与东里路的紫金城写字楼,记者在一楼大厅见到了投诉者余女士,在和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是136.7平方米,而房产证的面积是131.19平方米,产权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相差5.51平方米。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卖人有权退房。而此房的面积误差比是4%,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随后,记者和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万建华取得了联系。起初,他并不愿意退房,原因是房产证已办过,如果退了,再出售就变成了二手房。而业主对此房不满意,坚决要求退,记者再次拨通万建华的电话,沟通后,他表示将在10月底接受业主退房。
案例二 ——珍岗·西堤湾:律师已介入
投诉人赵某:2007年9月20日,我在珍岗·西堤湾交20%首付款,买下东楼1407号房。10月15日,接到相关通知,房屋办不成抵押。10月底,楼盘销售部告知我:东楼办不成抵押,要么搬到西楼,要么退房,并对我提出了一些补偿措施。
今年8月10日,我分别到项目东、西两幢楼观察,发现西楼已经装修得差不多了,东楼还一直未进行装修,而且开发商私自把电梯的出口结构改动了。
在与销售部负责人王辉的谈话中得知,东楼要整幢卖给中州做快捷酒店,现在此幢楼共有12家未退房。请问律师,该如何应对这样情况?
律师陈奎解答: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业主履行交付首付款的义务,开发商应当有义务协助业主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负有到期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开发商要求业主换房或者退房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到期交付房屋,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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