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敢于直面挤干投资投机后的房价
陪乞丐老人聊聊,怎成了新闻
“房闹”背后的契约精神缺失
“万事趁早”不是社会浮躁那么简单
沟通障碍
“开房收钱”是不是“个别问题”
能否让公交公司办“零钞银行”?
自来水不仅是城市的良心
分配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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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闹”背后的契约精神缺失

5月3日至5日,杭州接连发生3起房闹事件。导火线都是房价下跌给老业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开发商拒绝补偿差价。据媒体统计,年初至今,此类事件在杭州已经发生近20起。(5月6日《现代金报》)

杭州并非“房闹”的“发源”地,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不少的“房闹”现象,而导致“房闹”的直接原因是一些房主在高价位时出手买了房,随着房价的下跌,原本期望升值的房产大幅缩水,一些房主感到自己吃了大亏,于是产生不平衡心理并“揭竿而起”,集体向开发商索取补偿。

其实,“房闹”与“医闹”的性质一样,都是缺乏理性、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房闹”既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符合现代人的契约精神。房地产市场化之后,给了公众更多的选择,既然决定买房,买卖双方也签有合同,就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如果合同中没有标定房价下跌后开发商给予补偿,那么,此时要求开发商补偿就是不合法的。反过来说,有的业主原来低价买房现在大幅升值了,这个时候开发商亏了,那么房主升值的钱是不是也应当补偿开发商一些?如此才能出“互惠互利”?

坦率地说,一些房主聚集闹事,既不合法,也不文明。靠“房闹”来制造影响,获取利益,只能表现出观念上的落后和行为上缺少应有的道德自制力。“自制”是一种美德,体现的是遵法守法的品质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即使有时自己“吃亏”了,也要多从自身找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玩“骗局”,使自己在买房时吃亏上当,也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法律途径表达诉求、依法解决,而不能自我违约,甚至“群起攻之”实施打砸抢等一些过激行为。

笔者也不满当前的高房价,但既然消费者在买房合同签字画押,作为公民就要遵守合同,依法行事,而不能做出有违契约精神和有损公共安全的事情来。毕竟,在高价位时出手买房,作为房主自己也应承担判断失误、思考不周的责任。

“房闹”事件频发,暴露出房地产行业的矛盾和纠纷开始显现。如何既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买房人的利益,打击开发商囤房炒房行为,同时又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依法化解其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需要有关部门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办法,尤其是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司法疏导,防止“房闹”现象的频现。 唐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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