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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除“部门利益”

日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行政改革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3)》。蓝皮书称,近六成人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难点”来自政府的“部门利益”,要破除改革阻碍,必须抑制部门利益。要割断政府部门与其监管服务职能之间的利益链条,割断公务人员与其所履行的行政职责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2013年5月开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行政改革蓝皮书”课题组围绕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对全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社区等不同层面的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所得出的数据应当说颇具代表性。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强力推进,应当说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在政府与社会转型问题上的共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9月提出,“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采用事后监管的不再前置审批”,表明了中央高层对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心。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公开其下辖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单,用权力清单的方式向社会承诺权力边界。“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句法谚在近段时间多次被李克强所强调,亦可由此窥见确立权力运行规范之于改革深入的重要性。

开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保留什么,又放开什么,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当是一个痛苦的割肉过程,而非选择性地丢包袱,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必要警惕的。权力清单的开列,目前的运作方式基本是靠政府部门自查、自报,自我剔除部门审批事项与职能,而包括人大、民众在内的其他主体对此缺乏话事权。正如李克强所说,审批制度改革要“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而这一个“增”的底气,来自于对改革话语、思路本身的实质性掌控。在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市场机制能否有效调节”的判断权依然在政府部门,使得权力放开事项的选取,缺乏必要的辩论和监督。这或许应是蓝皮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难点来自部门利益”这一判断的部分理论依据。

部门利益的藩篱,越来越多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被提及,如上所述算是部门利益掌控改革节奏、内容的可能性,而在政府权力运作的日常过程中,部门利益的显现方式并不止于此。最核心的问题,则在于“部门立法”现象的习以为常。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不止一次提出“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的议案,与之印证的立法现实则是,“目前仅有三项税种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其他15项税种由国务院制定条例”。过去几十年部门立法的盛行,或多或少是由于人大立法力量的薄弱,不得已授权政府部门主导某些立法工作。而部门立法所带来的最大问题,还不在于立法权实质性旁落以及法律专业性的考虑,更要害的是数十年的部门立法实践,将大部分政府部门的核心利益进行了法制化。部门立法现象不改观,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力边界便很可能形同虚设——政府部门通过部门立法将部门利益、权力合法化,事实上就是权力者自己掌握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钥匙,甚至是笼子的编织权。

部门利益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方面,则在于政府部门借由手中权力对司法的影响。三大诉讼法律中,为什么独独只有行政诉讼呈现出有悖于司法规律的原告胜诉率奇低的局面?除了司法机关本身的严重行政化外,部门利益通过部门立法以及权力干预等方式对司法判断的影响,不容小觑。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核心在审批制度的改革,其根本则在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这就必然包括让政府部门权力及其利益,在诉诸司法裁量时,真正还原为一个平等的普通主体。

让行政权力回归其本来位置,不可能是一场轻松的郊游,剥离原本不属于行政权力的部分还给市场,收回和超越通过“部门立法”而已然“合法化”了的部门利益,注定会很坎坷、阻力重重,但却是没得选的一条路,且退无可退。正如李克强所言:“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 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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