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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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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4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开工。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

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

2月24日,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

2月17日,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

2月24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

3月2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

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

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

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名录详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郑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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