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司法机关应调查“套号学历”
迟报污染事故
是因为“认识不够”?
如此“回避”是教育之耻
社会管理中的
倒逼与反思
带薪休假仍是“纸上的权利”
“本该谴责却赞美”
割裂社会信任
勒紧腰带
也不能让病人“等钱救命”
建设法治中国
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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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调查“套号学历”

近来,网上出现一批打着办理“套号学历”的贩子,称可办理“克隆学历”,不仅是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正规学历,而且还能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查询。(1月7日新京报)

令人感到绝望的是,学信网工作人员承认1991年到2001年间的学生信息有疏漏,而且根本没办法再堵上——2001年以前,中国所有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信息都没有在网上公布,现有“学信网”上的这部分信息,都是后来补加到网上的,“之前的信息本就不全,造成2001年之前的毕业生身份证信息和个人照片均缺失,现在即使想加也加不上了”。而“套号”学历利用的就是这一致命漏洞。

那么,是不是真就没有办法堵住这一漏洞了呢?在笔者看来,“套号学历”是历史遗留问题,若要求教育部门和学信网重新收集1991年到2001年的学生信息,是十分困难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切断信息泄露这个环节。对信息泄露,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要办“套号学历”,首先需要查询到同名同姓者,在确定套哪个姓名之后,还要获得其证书的编码,这个编码是难以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查到的。而据学信网的工作人员称,学籍的相关信息在他们的数据库中是保密的,不清楚学历贩子是如何查询到的。

这就是问题所在,有两种可能:一是学历贩子打通了内部关节,与有关工作人员里应外合,由此获得信息;二是学历贩子破解网络密码,窃取了信息。这两种可能都涉嫌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此,司法机关应该介入调查,根据“套号学历”者发布的信息,顺藤摸瓜调查此案。只要打击了信息泄露,“致命漏洞”是可以堵上的。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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