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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如果因为非突发性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要提前48个小时进行告知;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燃气,最高要罚3万元。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如果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同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按照《办法》,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此外,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办法》对违规行为也给出了惩罚措施: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或者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或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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